湘财证券投顾诱导客户交易吃警示函 曾在大智慧任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187号)显示,经查,当事人洪书敏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向客户明示所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存在诱导客户交易的行为,且未提示投资风险,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洪书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洪书敏,本科,于2014年10月14日取得证券执业资格证书,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曾于2011年至2014年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大智慧”,601519.SH)任投资顾问和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洪书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19〕187号
洪书敏: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向客户明示所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存在诱导客户交易的行为,且未提示投资风险,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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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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