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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温岭营业部员工违规帮助客户融资 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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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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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及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查,浙江证监局进一步检查发现当事人陈莎在信达证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陈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9月4日,注册资本25.69亿人民币,肖林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33%。信达证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6日,陈晓罡为负责人。信达证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汪维彪为负责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莎:

  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及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查,我局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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