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信息技术人员违规从事营销活动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广发证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配备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了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发证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配备的信息技术人员从事了营销活动,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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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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