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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一员工吃警示函 在职期间在其他营利性公司任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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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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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1月2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王明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明利在国元证券(证券代码:000728)任职期间存在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王明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明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明利: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任职期间存在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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